波麗士週記339-轉貼-靠字874-談盤查

#874

他也只是個穿著紅衣短褲的普通人,在他還沒把刀子拿出來、劃開無辜乘客的喉嚨氣管,讓捷運車廂流滿鮮血之前。

當時,我看到新聞畫面的時候,我告訴自己。

「如果我在車站這種人潮密集的地方,上班認真一點,就算不能百分之百阻擋這類的神經病。但只要攔到一個,一個就值得了。」

法律的層面,官方會給大家正確的說法,網路上鍵盤法學專家太多,我們就不搶別人的彩。

我只想語重心長、態度平和的呼籲:

幹你的垃圾刁民、腦弱高官,戒嚴你個老母雞!你們整天喊國民黨228白色恐怖,現在是民進黨執政欸!你自己是執政黨官員,你不會問問蔡英文總統有戒嚴嗎?口口聲聲說轉型正義,卻只會用這種手段在挑仇恨!(註:本事件與藍綠無關,以下留言不準戰藍綠,因為垃圾不分藍綠!)

你以為你敢在夜裡出門、享受著安全的環境,是怎麼來的?
是左膠、覺青上街抗議、喊口號來的?
還是網路酸民能用鍵盤守護社會治安來的?
還不是善良百姓支持跟他媽的警察爆肝換來的!

面對每個不同的路人,還沒盤查之前,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個長的道貌岸然卻心裡想在捷運上「做大事」的偏激宅?是鄭捷、李永得還是林英昌?你問我林英昌是誰?林英昌就是在台鐵炸了個車廂的普通人。

身為一個部會首長,講這種沒水準的話,引發社會仇視自己的行政部門,那才可恥!其實明眼人都知道,你不高興的原因不是因為警察盤查你,是因為警察「不認識你!」

所以警察單位有放民意代表的照片在派出所,但不是只有民意代表是官啊,人家當官,你警員不認識官,還去給人家盤查,當然要被靠北白色恐怖啊

以後建議各機關除了放個縣市議員照片以外,還要放全國113位立法委員照片,再新增行政院管轄八個委員會主委、委員照片、外加政務委員 、中選會、公平委員會及傳播委員會所屬委員的照片,全部在牆壁上貼好貼滿,背到他家祖宗十八代去好了!

賭爛歸賭爛,還是要嘴一下自己的同仁,你他媽的有本事拿人證件,就要有本事說服人家hold住場面,記法條、告知權益很難嗎?該喊該錄該寫的已經是基本功,沒辦法舌璨蓮花你也當個法匠乖乖念法條,雖然通常刁民這時候也聽不進念經就是了。

該會的會,再來轉成表達能力當自己的武器,反應跟口才練一下,不要只靠膽量跟熱血,如果連膽量都沒有,更不要結結巴巴唯唯諾諾的丟人現眼,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充實自己才是真的!

相關留言:

1. 草民表示支持警察
攔下來不花幾分鐘
但是撈到一個賊可以救很多人

2. 按照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警察臨檢盤查,李主委可以依法拒絕提出異議,警察帶班者可以決定是否繼續盤查,或者接受異議終止盤查,如果接受而中止,這時候各做各的,程序結束,現在這個狀況不就是這樣嗎?客委會主委李先生不爽的是,一個小警察,卑微的警察,居然不認識我是客委會大主委?就算不認識我,也應該認識我的無影腳老婆邱立委!不要命了嗎?竟然敢盤查我!不爽的是這個嘛!對不對?至於警察盤查你按照警執法是可以盤查,你會說哪一隻眼看我有犯罪之虞?很抱歉,人家在這裡常常查獲績效,所以才會在這裡排勤務,警察還是有其經驗,及判斷來發動的,上一次不就是因為盤查發現跟持槍歹徒對峙,您大官多忘事,忘記了嗎?至於該處所是否可以臨檢,只要簽報上級核可,又是公眾得出入之處所,平時認為有安全顧慮,就可以在該處執行,大主委不行嗎?台北市要辦世大運,轉運站人來人往複雜,有安全顧慮,加強盤查是不可以嗎?出事您負責嗎?小蝦米惹到你這隻大鯨魚了!你就大人大量吧?不然保防法通過了!警察法順便修一下!讓警員改名叫保防員,這樣不管是盤查,搜索,扣押都可以了!這樣好不好?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一項二款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管轄地是哪個分局?大家來討論看看檢舉違反社秩法有沒有符合要件(追訴時效2個月),應該要裁罰主委,豎立警察嚴正執法威信,不然每個通緝犯、煙毒犯、恐怖份子、小屁孩都有樣學樣,拒絕盤查⋯我想最後倒楣的應該是那些守法的國民,對不起,我們依法卻無力盤查執法,因為高官、刁民太多,動不動就喊白色恐怖。

傳送門:
http://ppt.cc/DBsyo

 

4. 推最後一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釋字535是臨檢盤查的依據也是保護自己的武器 
肚子裡要先有東西 值勤時才站的住腳

明確講出法條會比講「因為您穿夾腳拖」來得令人信服!

5. 紅衣男子臉上也沒有寫著我是通緝犯或當下有犯罪事實阿!

6. 罵警察憑什麼隨便攔查人,
可政府又要搞一個保防法,
讓保防員只要懷疑就能查人,

甚至還可以扣留他人物品。。。
我真的好錯亂啊~


7.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底下第六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二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台北轉運站符不符合「指定公共場所」?自從去年台鐵爆炸案後,警方就加強各交通設施地方的臨檢盤查,所以在該地點實施盤查是正確的。

另外,拿出證件或報個身分證號碼會很難嗎?如果報完身分警方還強制不能離去才算違反法律吧。
附帶一提,惱羞成怒的話,看起來就更可疑了。

PS.員警盤查李永得 葉毓蘭:李主委夫人踹門前請三思

https://udn.com/news/story/1/2353290

基本上如果完全按照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1-5款來盤查的話,這種完全杜絕了警方的職業素養,完全照本宣科來抓犯人,只能抓到「現行犯」,建議可以研發全民監視器,以後就由電腦來抓犯人就好,不用再花那麼多錢請那麼多警察在路上巡邏了。
另外,要酒測被攔下來看證件是正常的,完全跟你有沒有瞪警察無關,畢竟警察不是神,也不是柯南或者福爾摩斯,只能靠著最辛苦的盤查來跟民眾互動,藉由互動過程來發現不法,現在警察不能違法搜身、也不能違法扣留,在指定場所查個證件會很困難嗎?

 

8.  a.你講得很理想、很美好,但那都是廢話。當整個社會鋪天蓋地的說,會出現鄭捷這樣的人是社會不夠關心、大家都推了一把、大家一起養了這頭怪獸的時候,誰要面對這頭怪獸?誰在當時社會氛圍動盪的時候,去捷運站崗安定民心?捷運保全嗎?這樣的社會期待會壓在教育、心理學家身上嗎?我相信你能夠思考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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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我之所以認為他可恥的地方是,當下他遇到臨檢的行為時,他身為一個執政團隊中的部會首長,他可以透過很多的方式詢問這樣的執行方式是否正確。他卻選擇以這樣煽動仇恨的方式,來引起這種話題。適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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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我在文中敘明過了,網路上已經百家爭鳴,官方會給大家一個正確的答覆,我就不在這裡獻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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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刻板印象是假議題!會犯罪的人不一定是刻板印象的壞人臉,答對了!因為會犯罪的人根本就沒有一定的什麼臉!所以警察需要去盤查身分,這次根本就沒有什麼刻板印象不刻板印象的問題!


9. a.是不太可能,但哪怕只要有5趴的機率可以預防犯罪,警察也都會去做!
b.可是我上禮拜騎在路上喵一眼一個外表穿著超級正常的人,最後我盤查他,查到一半他拔腿就跑,追上壓制後,在他包包內查獲安非他命及吸食器、昨天23時30分經過一路口,見一穿著亦正常之男子坐於機車上,後來在他的機車的包包內查獲mdma成分毒咖啡包及k他命10多克。

c.何謂辨識方法?如何明文化?這都是個人職業經驗跟敏銳度。

10. 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有什麼好說嘴的,小編後段不是說了,同事在執行技巧上有待加強,包括說明清楚盤查的理由。合理懷疑就是-主觀上懷疑加上客觀上有合理理由,但強度上不以刑事訴訟法上的毫無合理懷疑為必要。盤查(臨檢)就是行政檢查。民眾在公共場所有受盤查的義務嗎?有!有聲明異議的權利嗎?有!警察有盤查的權利嗎?有!主觀的懷疑本來就是很個人的(執行者)。但就是說明義務上要說清楚。還有不是讓李大主委任意離去了?那還有什麼是違反他自由的!?還有什麼可講的?

===以下短評===

1.在還沒分發之前 個人便想過
以後在執行排定的班表前 一定要先列印相關法條護貝起來
於執行時 除開啟密錄器外
還要立即護貝的法條給當事人了解警察執法依據與民眾相關權益
如此便不用浪費腦力背誦與口水

2.因為在專業單位 目前都還沒用過

3.從文中.留言與法條上可知
盤查 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
而非如使用警械上有所模糊與爭議

也就是說
沒爭議的事
只是說明政客的無腦+警察執法技巧待提升+大家無意義的鍵盤喇賽

4.所謂"無意義的鍵盤喇賽"
例如
甲說:那警察以後都不要盤查啦 反正民眾拒絕就好
乙說:最好是看到人就盤查 台灣治安不就好棒棒
丙說:立委不是該懂法律


5.許多警察績效.事實上都證明
盤查是有許多效用的 此乃無庸置疑

根據個人對相關執法與法條的理解
若能完善執法技巧與儀器(小電腦 可查身分證圖檔 臉部辨識...等功能)
將整個盤查時間於一分鐘內結束
便能在最小程度侵害民眾時間/權益
並最有效率地增進社會治安

6.犯罪
就動機來說
當然與整體教育.經濟.家庭.學校.同儕.心理.道德.環境.....環環相扣的根本
而警察.司法.矯正當然只是處理犯罪.亡羊補牢的末端
此乃眾所皆知的道理與犯罪學
看到有"鍵盤手"拿上述的"根本"來質疑"末端的盤查"
只能語重心長地說: 
喇賽 是很浪費時間和生命的

7.

子曰:「賜也,始可與言詩已矣!告諸往而知來者。」 

個人受不了整個國家人民普遍的"邏輯偏差病"
若從政客到鍵盤手 都處於邏輯混沌.是非不分的狀態

還跟他們談"詩"論美話哲學?
正常說話都累了 

8.
所以就不多說 在大陸玩了一整個禮拜  準備整理相片寫遊記

18:05 201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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