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日記321-可悲可憐可恥的執行死刑

有條件合憲後首例槍決! 黃麟凱被認「符合8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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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麗士日記321-可悲可憐可恥的執行死刑
32歲的黃麟凱,成為死刑「有條件合憲」後,第一例執行槍決的死囚。黃麟凱最後留下一封「疑似遺書的信」。為什麼「選擇」先槍決黃麟凱呢?關鍵原因曝光,因為他的案件相對比較新,也符合執行死刑的所有條件。
 
16號晚間10點02分,台北看守所這聲槍響,是賴總統上任後的第一槍,也是相隔5年來,再度執行死刑。在37名死囚當中,年僅32歲的黃麟凱,是憲法法庭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後的第一例伏法死囚。黃麟凱在2013年絞殺女友和女友媽媽,2017年被判死刑定讞,過了8年執行槍決。
 
黃麟凱最後的晚餐,桌上有酒他沒有喝,只吃一隻雞腿。伏法前,他也沒有留下任何遺言,但留下一封「疑似遺書的信」。明明是37名死囚中最年輕的一人,卻最先通過生死門。律師劉韋廷:「相較其他的36名死囚來說,他是一個比較新的案件,也比較符合大法官所稱的可以執行死刑的案件。在這種狀況下面,相較其他36名死囚,有的可能連第三審都沒有開過言詞辯論。」
 
有沒有合憲,最關鍵要看情節是否最嚴重。第三審最高法院必須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每一審都要一致決。法務部強調,經過最嚴密的審核,黃麟凱通通符合。儘管司改會在16號槍決當晚,緊急遞狀提非常上訴,仍被最高檢駁回。法務部部長鄭銘謙:「憲法法庭宣告死刑是合憲。本次執行的黃姓死刑犯,是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的一個案件,手段非常凶殘,惡性嚴重至極。」
 
法務部強調,槍決落實依法行政,彰顯司法正義。但剩下的死囚36人,還有誰能通過死刑審核標準,必須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照憲判字規定審核。法務部強調尊重並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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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1.以目前不中立的大法官來看
任何法案 包含是否執行死刑
原本高大上的合不合乎憲法
事實上 就是賴神一句話而已
可悲
 
2.只要是光天化日下 無差別濫殺...
任何惡性重大到沒有合理委屈的理由(例如長年被虐待的媳婦殺婆婆 即是有合理委屈 
不會有誣陷、頂替、屈打成招...過去可能誤
的殺人案
其實沒啥好審酌、沒啥好教化、沒啥好社會資源、浪費監獄空間的
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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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歐盟對小台灣的死刑也能指手畫腳
只能說 自兩公約...等開始
聯合國都“不敢”承認你是個國家了
自己在那自嗨、實質廢死、假高尚後
再來執行看看測風向
一切都是政治化下的產物
可恥

 
2025.01.16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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