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週記158-每個月加班72小時 員警過勞死!

 
(2013.9.30 嘉義新港板頭村)
 
底下分幾段
一、先貼上網址與新聞內容

二、貼上PTT警專版對此的回應

三、由於該討論串除了表示哀悼外,
話題明顯偏向事件發生的本質之一:單位的好壞,
因此個人再補上簡單的單位思維方式。

四、深入探討該新聞的表象與個人分析


======PART 1======

一、網址: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310/201310021318564.html

每個月加班72小時 員警過勞死!
2013/10/02 12:00
「    基層員警過勞死,再添一樁,新北市樹林分局偵查隊一名王姓偵查佐,每個月工作超過72個小時,今年七月也就是他死前的一個月,更加班到100個小時,更離譜的是,休假還要被長官召回去受訓上課,不去就記小過一次,最後王姓偵查佐在積勞成疾下過勞死亡,沒想到警局疑似還涉嫌吃案,氣得家屬站出來討公道。
 
  王媽媽痛哭失聲,寶貝兒子當人民保母,卻保不住自己的命,做到過勞死,留下剛出生的小孩給年邁雙親,王姓員警母親,王姓員警哥哥,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任職於新北市樹林分局偵查隊的王姓偵查佐,連休假也要被召回受訓,還要被迫參加長官家屬的公祭,算一算,每個月加班超過72小時,積勞成疾下,身體怎麼挺得住,最後過勞身亡,沒想到警局還涉嫌吃案,不給因公撫卹金。
 
  但根據統計,從100年到今年為止,已經有27名員警過勞死,等於一個月發生一件,冰凍三尺並非一日之寒,警政署再不好好處理,員警過勞死只會再發生。」



======PART 2:摘自ptt警專版對該新聞的回應======

沒背景~被傲到死~                                         10/02 14:35

被過勞死                                                    10/02 14:35

看完還是一堆人想考警察                             10/02 14:36

才72小時                                              10/02 14:36

實習期間數面之緣,帥帥的一個好學長,辛苦了!R.I.P   10/02 14:52

真的能離開新北就要走,差很多 10/02 15:09

新北市果然是地獄... 10/02 15:50

中南部更操 別回來啊 10/02 16:45
人力退而不補 一人做兩人業務 拆四班 10/02 17:00
返鄉只是另一痛苦開始 奉勸待在台北最好 10/02 17:03

中南部基層也不好待喔,彰化也是很操的! 10/02 22:29
彰化可是7個百萬人口縣市犯罪指標第一名喔^•< 10/02 22:30

台北派出所至少每天勤12休12 事情雖多但可以睡飽不致於過勞 10/03 02:25
死 新北每天幾乎都睡不到8 10/03 02:26

我實在不懂一堆人搶著回家鄉(中、彰、雲、嘉、南、高、屏)的想法....
在高雄實習時幾乎都只有八小能休息,休前一天六小..... 10/03 10:22

個人是傾向於回家鄉的,畢竟就算累,
我這種只剩下家庭當作精神依靠的人還能就近回家陪陪家人,
如果長期待在外縣市又勞累的話,應該會想自己走上絕路… 10/03 10:30

說是這樣說啦 填自願還不是乖乖由南往北填 
統調也是回鄉只是幻滅的開始 10/03 15:39

看多了 除非有家庭不然都想回台北 舉花蓮為例 一個小所才四人 
每天兩人對盯 依規定不可能回家的 有點小事就要停休 
還想回南部嘛 別傻了台北市是天堂 10/03 15:45

台中市也不錯 人夠多好排班排假 10/03 19:17

高雄市也不差 最近大補人 10/04 00:56

我在鳳山玩過真的很難玩TAT 10/04 14:19
學長R.I.P 辛苦了 下輩子不要在玩這個ONLINE了            10/04 14:20
是說前幾天才有毆警現在又一位榮退,不知到啥時鼠裡才重視   10/04 14:22

台北市應該是最好待的                                      10/05 00:26


======PART 3======

這幾年看來 
現職員警們對於目前北市較有制度的勤務方式似乎頗能接受
(連續12小時不拆班、隔週換番制)
且公認新北市不好待

至於其他各縣市 
其實要看家住在哪、與哪個分局、哪個派出所...都有差

簡單來說
住家與單位皆位於各縣市偏僻之好所、車程半小時內 ≧
住家與單位皆在各縣市警力充足之好所、車程半小時內 >
住家與單位不在同縣市、車程三小時以上、分發到警力不足之爛所

舉例來說
住家在台灣某山區、單位在該山區的分駐/派出所≧
住家在台中市火車站附近、單位在台中市中區>
住家在屏東某山區、單位在彰化某治安差、班表差、警力不足之X所Orz
(如此 基本上有九種排列組合 依各項細部不同 又可細分更多種類)

======PART 4======


0.先表示哀悼之意 底下就事論事
身為現職員警 看到員警身亡或委屈
都會產生類似「兔死狐悲,物傷其類」的感受
這並沒什麼不對 且是正常的情感表現

但對於本新聞 其實有幾點值得探討的事 
相信有助於網友們思考與判斷 
如下:

1.近兩個月前 另一則新聞的角度: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807/238466/

警員帶妻小返鄉 疑因病噎死不治
2013年08月07日15:14  
「新北市樹林分局偵查佐王琮郁本周日帶妻子與剛出生2個月的孩子回台南老家探親,不料今天凌晨4時許,王被妻子發現躺在床上叫不醒,緊急送醫但仍告不治。

警方表示,王姓警員疑因感冒,睡覺時嘔吐噎到,導致呼吸道窒息,送醫搶救後不治死亡,他平時認真負責,今年初到偵查隊支援,辦案非常認真,與妻子去年結婚後,2個月前又喜獲麟兒,帶小孩回台南讓家人看時竟發生不幸,將派員南下協助辦理後事。」

從上可知 這兩個月來 
「後事」上明顯有「撟不攏」等緣故
才會導致家屬於近兩個月後 登上媒體(應該是記者會之類的)
下了角度完全不同地標題:
「每個月加班72小時 員警過勞死!」

少數考生不知的是 「積勞成疾」是每位警察都可遇見的事實
但「成疾後」於「非上班時間死亡」
之前也有過類似爭議的案子
詳細情況個人倒是沒有深入瞭解
(大多是30年內累積一身急、慢病,退休前後急速老、病、死)

對照兩不同時間的新聞 
可知 本案由於該警乃於返鄉時「噎死」 
故警局是否吃案 
尚待病例、驗屍...等醫學專家釐清
而不是從警者的任何死亡 都可以歸因於過勞死Orz

必須強調的是 若該案件最終判定「死因為過勞死」
則該案例將成為現職員警「後事」的一種保障與安慰
故 個人依舊希望該家屬最終能獲得撫慰與補助才好


2.
「每個月工作超過72個小時」

關於控訴的這點
其實 一天加班4小時 每月只要88小時內 這都算是正常的
故「超過72個小時」是不算多也不算少的 

趁機「刺激」一下還沒從警的網友 某些人可是很眼紅這些加班費呢
之前還有網友質疑月薪含加班不是有六萬多 為何我只說五萬多?
剛分發第一年加班費時薪159元 第二年161元(考績乙) 第三年 164元(考績乙)

若本俸+專業+警勤拿了4萬6 
以159元來算 加班88小時正好近1萬4

是的 你輕鬆達成了「每個月工作超過72個小時」 某新聞認為「頗多」的指標
可以向人炫耀領到近六萬的薪水(尚未扣約三千元的公保、健保、退撫)
換來無生活品質 未來可能過勞或因而生病、死亡 
這些 都是我們必須知道的 代價!

(上12小時又熬夜 加上來回車程 請問:24小時中 你可以有多少生活品質?
假日的第一天都可能還要睡半天補眠 才有「活過來」的感受) 


 

P.S.
加班到100個小時 其實也不難 但真得頗累
若下班前被案件搞到 或當月遇到停休而未補休等情況 
每月實際上班時數馬上爆表


3.
「召回去受訓上課」 這其實沒什麼 
合理的警界停休理由 至少十幾種
「受訓」算是「非常正常且合理」的一種 
而「停休」意思即日後要「補休」 日後有無補休這才是重點
 
至於「不依規定停休」的處罰是如何 尚待查證 
上級要以曠職...等處罰 應該也是有法有據
P.S.
某月 敝單位高階長官要蒞臨 
學長還「停休」返隊「整理環境」八小時呢!


4.
「被迫參加長官家屬的公祭」
長官的「婚喪喜慶」該算職場的一種人情世故、應酬行為
基本上有類似的事 同事與長官之間要看交情...等情況發公帖或私帖
至於本案「公祭」之「被迫」、「強度」、「真相」為何
當天是否休假有事?若真有事不參加會如何(沒說到懲處為何)?都尚待釐清

5.
以上 該家人控訴的「點」 其實是警界「很正常」的事Orz
只是要說明 當身為警察或正在受訓或僅是考生
看待一件「警界新聞」時 常常會失去客觀與冷靜的立場 
因此義憤填膺或失去理智 個人看多了後 是見怪不怪了
畢竟正如上週週記題目:「大家都正以自己的角度思考著」

「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若沒有10月這則「控訴」新聞 
就算現職員警 也都不太記得有8月這則舊聞

警察本來就不好當(跳針跳針跳針) 
這只是其中一個悲慘的例子罷了

死者為大 
以個人對此新聞的解說 或許有些不厚道 
但亦只是希望諸位從警者、警眷都能面對現實、探討事實
而不被官方、媒體、刁民等「上位者」玩弄

(X 這篇資源回收文竟有三千字 難怪編輯了這麼久)



 

下午 07:26 20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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