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週記196-警察用束帶綑綁民眾是違法的?

 過於喧囂的孤獨2-  

先說個雜事

車停在樹蔭下

海島炙熱的陽光穿過葉隙
在書上留下了斑駁的光影
風吹動書頁和樹葉
書上的光影與歲月一同流動

過於喧囂的孤獨1-

機場學長們忙著總統的蒞臨與維安
有人在那陣風裡
品嚐著那分喧囂與孤獨

p.s.
27號下午四點三十分左右
大門緊閉的銀行營業廳裡
依舊充斥著人聲與滴滴答答的機器聲
行員們陸續地結完帳
雀躍地準備休假

我也翻完了最後一頁
拿起手機看了一下時間
拍了書的封面 和圖書館的到期單

想著
身著制服、無線電、手銬、90手槍、錄音筆的波麗士
在銀行下班時刻看著這種世界名著
因為感到一種莫名的荒謬
讓我不知不覺牽動了嘴角


=== === ===

警察用束帶綑綁民眾是違法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627/42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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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7日13:23
作者:詹朝欽(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博士生)

昨日見魏揚等人被警察以「束帶」限制人身自由,是繼318學運以來,又見警方
以「束帶」限制人身自由之例。束帶究竟是否屬於警械?在上次學運中,警方
援引《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主張束帶屬於該表中應勤器械的「警
繩」,並無不合法之情狀,似乎為警察面對「違法」行為人,增加了一項好用
的執勤工具;其攜帶方便,絲毫不亞於折凳。然而,警方主張是否合法?不無
商榷餘地。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固然規定警察執行職務時,可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並
得行政院公佈上述該表,明示警察執行勤務時可使用的警械種類與品項,就法
律授權而言,應無違法之嫌。然而,同屬於《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警械非內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並有第2項
作為許可辦法由內政部規定之授權規範,因此內政部訂有《警械許可定製售賣
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即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的警械,以「警棍、警
銬、電器警棍、防暴網」為限,卻不包含警繩。

警繩既非屬於可由政府許可製作、售賣、持有的相對管制警械,即屬於完全由
內政部或警察機關所管制之警械用具,其製作、持有皆須由政府自行為之,那
麼市面上可見售賣、一般民眾得以持有之束帶,即非屬於絕對管制警械之警繩
。警方從三月以來的主張,於法無據。

警察使用非法警械的束帶執行勤務,限制人身自由、造成身體受傷等行為,即
不屬於警械條例第12條之依法令行為,無阻卻違法可能。在此呼籲昨日在烏來
以束帶綑綁民眾的警察們,快請律師吧!因為你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的傷
害罪!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101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


http://glrs.moi.gov.tw/EngLawContent.aspx?Type=C&id=7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4469
警械使用條例


===以上新聞 以下短評===

看到這新聞 覺得有趣 值得探討一下雙方的邏輯

A.
  

從"過去"警方面對爭議的解釋

使用束帶拘束合法性

即從警械使用條例和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把"束帶"解釋為"警繩"之一
如此 證明其為依法令之行為

B.
該博士生則從
警械使用條例和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把束帶"解釋"為市面上可見售賣、一般民眾得以持有
故不屬於"警繩"
如此 證明其屬非依法令之行為

C.
其實呢
雙方都是頗有趣的邏輯
令個人不吐不快

因為就"台灣"法令來說
"警繩"實際上該另有其物
故"束帶"乃解釋之下的"類警繩"(警繩之一類)

今日
"類警繩"當然不符"警繩""不得定製售賣持有"的"法令文字"
此即該博士生主打的"法律文字邏輯"

甲類似乙
甲即合法可用的乙
VS
甲不等於乙
使用甲即不合法

D.
綜上
警方使用"類警繩"的束帶
是否違法?

上述的邏輯與法律很簡單
但不在其位 不謀其政

有關"執法正確性"的事
還是交給專家去"放馬後砲"吧

從新聞與實務上來說


鬼島人權至上 警察公權力不張已多時
故連用個國外警方常用的束帶都要GGYY
基層都是多做多錯 不做也錯...的

更何況是維護"來台洽公之中國人"的安全
如下新聞可證: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630/35927536
示威學生濺血 陳菊究辦警 挨轟

===END===

下午 08:18 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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