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週記476-酒駕路檢.查證身分.附帶搜索.搜身疑慮的問答

===轉貼網友PTT問答(k大回答部分 以藍色標示)===

1.酒駕路檢,使用酒精檢知棒,算是查證身分時的任意行為,還是已經屬於酒測階段了

  ?(酒測階段屬於警職法第 8 條)

A1.員警於管制站對交通工具實施攔查係依據警職法第8條而為之,而攔查要件須該交通
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攔查後得依警職法對其實施酒精檢
測。而警職法規定之酒精濃度檢測之儀器應為經濟部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器材,如行為人接
受或拒絕酒測,其所生之效力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公共危險的適用。而酒精
檢測棒係員警將人員攔查後對駕駛人初步檢測之任意手段,僅為確認或加強該部交通工具
或駕駛人之駕駛行為有無警職法第8條之「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之要件,並未對駕駛人賦予應服從之義務,無法效性之意思表示,故駕駛人得以拒絕酒檢
測棒之檢測,員警也不得以駕駛人拒絕為理由而對其賦予罰則。


2.我們路檢時會縮減車道,到底在外側車道上攔停就直接問身分屬於查證身分,還是

  將車輛引導到內側,再問身分才是查證身分?(這在律師影片內有說警察不能隨意

  將車輛引導到路邊,但我覺得他可能單純指不能叫人下車?)

A2.)因警方設置管制站係屬對人民查證身分得要件之一,故不論是在外側車道或是將車輛
引道至內側皆屬查證身分,而在查證身分的過程中有聞到酒味才轉換警職法第8條「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要件的適用對其酒精檢測。而管制站的擺設應
該是屬於機關內部為統一做法而基於行政自我約束原則所做出之規定,規定內可能有描述
如要查證身分須引道至內側,而內部行政規則在機關統一執法後可能引發內部效力的外部
化進而影響人民權利,但並非法所不許,故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3.刑訴 130 附帶搜索,對於經逮捕的嫌疑人之交通工具,機車坐墊下可以搜?

  汽車後車廂可以搜?

4.同上,如果車內都是酒味,依據警職法 8 ,要他下車接受酒測,測出來 0.25,當場

  逮捕,還能搜他的汽車?(我看律師在留言說不行)

 

A3.4.)Q3跟Q4一起回答。筆者查詢法務部所做之解釋(解釋文號:法檢字第0960801837號)
內容,有分甲乙二說:
甲說以該搜索僅限縮於保障執法人員之安全所為之,不得以發動附帶搜索之名義行發現犯
罪證據目的之實。乙說則肯定得以附帶搜索為找尋犯罪證據目的之發動,因刑事訴訟之目
的在於發現真實,附帶搜索之目的不僅為保障執法人員之安全,亦為防止嫌疑人湮滅證據
而須即時取得證據。
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他多數皆採乙說之肯定說,故得以附帶搜索為發現證據之目的而發動
。但也須受目的之拘束,如該搜索行為明顯與所犯之罪嫌所需之證據保全不符,則不可以
任意搜索車輛。



5.現行犯任何人可逮捕,但必須送交司法警察,那民眾逮捕之後,因為不具司法警察

  身分,所以不能搜身,那交給司法警察後,警察能搜身嗎?(某網站說不行,因為不是

  你警察逮捕的)。

  因為學理(?)好像認為刑訴 130 的附帶,必須馬上隨附於逮捕當下。

A5.)以前題回答之附帶搜索之目的論,管見以為警察可以附帶搜索。
因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該嫌疑人仍屬現行犯之身分,故警察人員仍得依刑訴
130條執行附帶搜索以保安全。而民眾因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不得對嫌疑人附帶搜索實屬
當然,且應依據刑訴法第92條須將該嫌疑人送交警察機關。但實務上是否確實為現行犯還
需要由警察視實際情形認定。

 

6.那我們要送人犯去偵查隊前,要出發去地檢前的搜身依據?難道是解送人犯辦法這行政規則嗎?

7.地檢的法警大人們搜身是依據應行注意事項嗎?

A6.7.)Q6、Q7一起回答。據署頒的解送人犯SOP內所依據之法源係「解送人犯辦法」及「
偵查犯罪手冊」,而「解送人犯辦法」係行政院訂定發布,但並無法源依據,故不屬於法
規命令而為行政規則。
在「解送人犯辦法」第6條有規定:「檢查人犯身上有無匿藏兇器、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
戒具之物件。」屬對嫌疑人或被告之身體搜索行為,有侵害人民隱私權及財產權等基本權
利之虞,應有法令明確授權方可為之,有違反法律保留之嫌,故解送人犯辦法內搜索行為
之合法性有爭議。
而法警部分因不屬於警察範圍所以不清楚,恕筆者未予作答。


8.自小客後座乘客、副駕駛座乘客能查證身分嗎?依據警職法 8,必須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或是已發生危害才能查證乘客身分。

  但是警職法 7,他攔停後查證身分,及於乘客?

A8.) 依據警職法所為之臨檢盤查,係由警察之公權力代表依據法令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
政行為,並對人民產生權利義務上的改變。警方在盤查前須告知執行之事由,而民眾對於
警方所為之執法方式、程序或其他侵害權利之行為不服,則可依警職法第29條要求警方開
立異議理由書,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其性質上乃屬於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
人民做成行政處分須以法律明文授權,然臨檢盤查繫屬行政處分,必也須符合法律授權方
可為之。
依題所示,警職法第7條係有警職法第6條查證身分要件之滿足所行使的查證身分手段,其
所包含之對象並未侷限,攔查交通工具乃為查證符合警職法第6條之人員身分之其中必要
手段之一。換言之,所攔查之交通工具上之人員符合警職法第6條之要件即可攔查,並得
對車輛上所有人員查證身分。而警職法第8條則是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或已發生危害
之交通工具做為攔查要件,須符合前述要件方可對駕駛人及乘客實施查證身分。


===再轉貼網友推文問答===

A.
2.人民行經指定路段,我們可以查證身分,當然不是每台都攔下來查(累又擾民)
,去區分在車道上跟引導至內側意義不大,通常會攔下來就是覺得有問題了,
好好觀察有無可疑的地方

B.
http://tinyurl.com/yyugeccw

參考巴毛律師的影片,我發現她非常強調

1.警察有跟你說為何要你移到內側嗎?

2.警察有跟你說為何要你下車嗎?
所以我的疑問會是外側車道上攔停如果可以當場查證身分,
還有必要移到內側車道查?(必要性?),
移到內側車道這要求包含在查證身分行為內?如果是,那我覺得沒問題。
但是要求下車,我覺得可能就必須要告知為何符合警職法8的已發生、
客觀合理判斷易發生危害。

C.
3.4條文內容是逮捕之後可以逕行搜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你
要把他車拆了都可以(當然是有辦法復原)

D.
我看了一些見解,必須是可立即觸及的部分,

但是法條內是把「交通工具」與「可立即觸及處所」分開。

而律師在粉絲留言內,粉絲詢問酒駕被逮捕後,能否搜車內,律師表示是不行。

那如果將立法緣由了解一下,是為了保護執勤人員安全、防止湮滅證據,那我們要求

駕駛離車後實施酒測(我覺得聞到酒味應該符合警職法8的易生危害),因為駕駛人

已經離車,在酒測超標逮捕後,早已離車所以沒有必要搜車,因為已無機會拿車內武器

攻擊,而既然是酒駕的態樣,車內也沒有其他需要佐證的證據需要保全。

E.5.6.7應該都是依照解送人犯辦法裡面的規定,至於民眾逮
捕之後要解交給你,你是不是就變成逮捕犯罪嫌疑人了

F.
我看法操某篇文章說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後,因為警察機關不是現場逮捕人,
所以不能依據刑訴 130 做附帶搜索,而且搜索必須時間密接於逮捕之時。
不過奇妙的是民眾非司法警察,現場逮捕也不能附帶搜索,我們接人後也不能附帶搜索
,到底...?

解送人犯辦法是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還不是法規命令,拿來做搜身依據真的沒問題嗎?

G.我認為一樣回到刑訴法130,立法意旨在立即保留犯罪證據以及現場人員安全
不過這麼久還沒遇到逮捕送過來的,最多在現場等我們處理

H.檢知器明明有訂在取締酒駕的SOP裡 原PO可以再看看

I.不過取締酒駕 SOP 內,把使用檢知棒當作過濾、觀察的手段,
到底屬不屬於警職法的「酒測」呢?而且 SOP 畢竟是行政規則。

(題外話, SOP 裡面居然律定肇事 0.15mg/l 應移(函)送公危,
這部分我覺得實在存有疑義,因為檢察官打槍過了)

J.3.4附帶搜索汽車的部分僅限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如酒駕的話就是駕駛座周邊,最多你讓你搜到後座吧。後車廂是不可以的。

K.回到上面一點的說法,這部分不知道有沒有依據、判例或是見解。

L.不怕遇到不懂的,就怕遇到不懂還亂教的,附帶搜索可以連椅墊都拆這是哪國法律
更正,是把車拆了

M.後車廂一具屍體聽過吧!這車要扣可以不搜嗎?你想想

N.樓上先查一下規定,公共危險需不需要扣車

O.公危扣車的依據是道交條例,所以能不能搜我不是很確定。

P.外側當然可以查身份沒錯,但是其實為了安全(後面還有一堆車),
適當的方法就是移動到內側,詳細查證身分,
所以
我覺得該律師執著外車道內車道真的意義不大
如果有合理理由該車有易生危害就依照第8條規定
另外我說搜車的是指最極端的狀況下,
毒犯都會把毒品藏在意想不到的地方,
實務上對於酒駕,有幾個會搜車? 

再回到條文上,就是許可我們搜索交通工具,就是在合理範圍內
可以搜索交通工具,沒限定我們搜索的程度吧

關於第5點是真的沒遇過送來派出所,依據法理,
送來派出所的真的不適合搜索 
相關函示可能需要法務部統一解釋吧
到場處理的還能用準現行犯...

解送人犯辦法我記得應該是行政院公布的,算是中央法規命令吧?
(有誤請見諒..
雖然我覺得竟然沒有法律位階來規定,有點薄弱是真的

Q.
2.查證身份不管內外車道都算,
要求停到路邊基本上是為了不妨害交通順暢以及確保人員安全

R.
5,你有沒有想過A押著B來說B是傷害他的現行犯要交給你,
B說我根本沒打A,A才是妨害自由現行犯,你兩個都逮捕嗎?

S.
3.要看以什麼罪名逮捕,附帶搜索是為了防止湮滅、隱匿
證據及確保執法人員安全,酒駕的證據不在車上,在被搜
索人體內,所以附帶搜索範圍應該是被搜索人身上有無凶器,
確保執法人員安全,若是槍砲、毒品,則可以搜車,
要翻後車廂也沒問題,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指的應該是若是
被搜索人坐的是大眾運輸工具等非私人載具,那搜索範圍
就不能擴及全車廂
毒品槍砲藏的技巧推陳出新...椅墊下算基本款 有的藏在輪
圈內、地毯下、冷氣孔的 不拆開根本不會發現,有些被抓
到的就假裝很配合,不願意讓你仔細搜車,就是怕你找到更
多東西...也不要讓他聯絡人來把車子開走,事尾很多... 

T.
6.對。
8.第7條的是第6條提到對象的查證方法,
第8條講的是交通工具的攔停,所以第7條沒有乘客的問題,
只要你認為有符合第6條的要件,就可以盤查,對方不服就開異議單給他

U.
解送人犯辦法是法規命令,不只是行政規則,
檢查犯人有無藏匿凶器等等,解送是一個行政行為
第7條是因為你根據6條發動盤查,所以車內駕駛乘客當然都可以查證身份


===個人短評===

1.
受訓時教官是某律師 
要我們背很多未來警職中常會遇到的刑法刑訴條文
當時覺得法條其實寫得不錯 確切關注到人權與法治雙方的平衡

但在警察實務上
認真想為治安盡一份力量時 遇到有點法律素養的 
被搞得沒面子後決定佛起來 或 被懲處+跑法院也算是警界日常之一orz

2.
不久前寫過類似的法律週記
https://fsixteenart.pixnet.net/blog/post/46947856
波麗士週記465-毒樹果實理論+程序正義=帶槍彈遭警抓送辦竟無罪=臨檢酒測違憲?

當時結語:
"
人權和治安一直是場拉距戰
類似監視器VS隱私權一樣
個人雖然常在幻想中編織著非法正義.替天行道的熱血情節
現實中卻覺得傳說中高譚市的三不圭臬-不追不攔不受傷 是很有道理的
時代變了 咱多動點腦 多叫點人 多用科技與迂迴 少正面與硬碰硬嘛Orz
"

回到轉貼的問題 其實有些是多慮 回答中有些值得參考 故轉貼
若民眾普遍如幾十年前較少法律素養 其實都沒這些問題
當時執法較容易 人權當然也較低落 
此刻則相反 時移世易 有好有壞啊~

3.
跳針批評警界教育+酸OO:

當上路執法有疑慮當下 
OO不挺 或上新聞後放話力挺(其實沒啥用)
刁民萬歲 律師撐腰 記者撿到槍似地大肆攻擊
...後果 全都要執法者吃下 要怪罪者其實有三
A.執法者自己沒法律素養
B.上級不當績效評比(基層佛不起來<-謎之聲:自己不佛 怪誰?有人拿槍逼你嗎)
C.教育者失敗 訓練機關失職

4.

599吃到飽.jpg

台星.jpg


雙十一看到許多優惠
想當年 
我599吃到飽的奇摩超贈點才送6000元 
現在送一萬六 蠻誇張的XD

5.
上週請兩天下 終於完成遊記 能好好地看一下電影和小說
每天廣播都會聽到+出門就能感受到 空汙明顯 
感覺中南部很久沒下雨了 應該下個雨才對 
稍稍洗刷一下被人類弄髒了的空氣 乃至世界

6.
電影短評
◎译  名 隱私大盜/個資風暴:劍橋分析事件(台)/以私谋权(港)/黑客人间
◎片  名 The Great Hack
◎IMDb评分 7.0/10 from 7318 users

本紀錄片探討數據權被剝奪與濫用 
乃至於有目的方式投放廣告與資訊來操控與影響民主選情的普遍事實
很有意義的電影

身為鬼島台灣人 很多人都不知道
原來 自己腦中的民主與正義
(許多偏激的政治支持者 腦袋完全認為對方就是錯的) 
自己反感與唾棄的對方 乃至於對喜愛政客的維護
或許早就是被玩弄與操控的後果之一 

重點是 
不管你對某政客某政策 是贊成 反對 或冷感 
都是數據的一部分 

背後的使用者 都能據此達成目的 
推薦觀賞 以撥開迷霧 了解一點網路世界中 自身所處的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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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名 檢察方的罪人/檢察的罪人/檢查狂人(港)
◎片  名 検察側の罪人/Killing For the Prosecution
◎IMDb评分 6.4/10 from 573 users

◎主  演 

主演有
木村拓哉 Takuya Kimura與二宫和也 Kazunari Ninomiya
兩位檢察官情感正義與法律正義拉距與衝突的故事
吉高由里子 Yuriko Yoshitaka作為臥底與唯一女主角 
成功增添了劇情的潤滑與張力

眾演員演技精采 值得一看

喜歡的句子:

她頸部的骨頭也斷了 
你一點都沒反省嗎

要是你不小心踩到掉落的眼鏡上 你會反省嗎
人死了就和東西壞了一樣

END

下午 09:54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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