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週記596-肇事拒酒測警方強制驗血 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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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Vs FB美女/詐騙 互相傷害/浪費時間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交通事故酒測處理作業流程.jpg

===轉貼個新聞 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41278
肇事拒酒測警方強制驗血 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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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肇事後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時,交警可委託
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驗血」,但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認為強制驗血干預人民基本權,應
交給法官裁定,聲請釋憲。大法官25日為此作成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這是大法官會議
解釋改制成憲法法庭判決後的第1號判決。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與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該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身體權、資訊隱私權,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但在25日判決公告前,已實施採證
程序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照該規定辦理。

至於在修法完成前的過渡階段如何辦理?大法官說明,如果駕駛人肇事拒絕或無法接受酒  
測,交警應先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交警可先委請醫療
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如果不允許,應於3日內撤銷
。駕駛如果不服強制驗血,應於檢測後的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一名林姓男子2016年間酒後騎車,擦撞水溝後再擦撞電線桿,被救護車送醫診療,交警到
場處理,見林男因傷而無法接受吐氣酒精測試,依照道交條例規定委請榮總玉里分院抽血
檢測,測得血液酒精濃度273mg/DL。

警方認定林男酒駕,移請花蓮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以觸犯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

吳志強審理後,認為警方在沒有法官或檢察官的准許下,即對林男進行強制驗血,做成干
預人民基本權的重大干預,顯示道交條例第35條的設計有違憲之虞。

吳志強強調,強制驗血違反法治國下的「法官保留」,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令狀主
義」不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與免於身心受傷的基本權。(15:30更新)

===轉貼 網友評論===

1.值日檢:18後請勿傳真鑑定許可書打擾本座休息

2.撞到沒辦法吹氣的 其實不少欸 每件都要請示 真麻煩
反酒駕口號喊很大聲 結果法律幫酒駕肇事者解套了
交通事故一堆受傷無法吹的 不抽血是要通靈?

3.檢仔,冤有頭債有主,是台灣法律要我找你背書的喔,
我晚上去敲你們你敢飆我,我就用Body 30錄得你不要不要的,然後再去投書媒體。

4.會認定違憲不太意外,刑訴中要對被告抽血都要法官或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了,
單純車禍還沒升高到刑事案件層級的狀態就要給人家抽血,學界中早就爭議很大,
只是實務界也知道警方困難度,所以爭一隻眼閉一隻眼到現在
解法可能是酒精檢知器,不然別靠北怎麼沒酒測,我目測不出來他有無不安全駕駛。

5.這樣就是留給拒測一個永遠合法的存在理由
恭喜酒駕仔了 反正就拒測就好了

6.肇事有人受傷 就已經進入刑事案件了

7.自撞也是有人受傷,但並沒有進入刑事的案例

8.刑事訴訟法都沒規定警察可以自行強制抽血了. 
一個行政法規卻有這麼強大的作用 實難想像
況且 將他人帶往醫院強制抽血 不也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一種干預?

9.哪邊來的叫檢察官起來尿尿... 判決內文都不看的

10.請過檢察官抽血的就知道 分隊先經過偵查隊批文 送到地檢核可 
再回來分隊將人帶去醫院抽血 期間早就拖了幾小時 甚至從早上請到傍晚才好
這時抽血的酒精濃度一定受影響 

11.又是一波神操作,被害人權益到底在哪裡,一天到晚在保障嫌犯的人權,
簡單的事情,就要搞得複雜,肇事才抽血,就要保障被害人的人權,
結果現在又要剝奪,抽血要檢察官同意喔,
我要有酒駕,我就等檢察官同意後,拖個幾個小時,降低酒測值,爽當酒駕仔。

12.拒測就開單扣車準時下班啊!這只是份工作,其他的不用想太多!
想要嘉獎的再去思考鑑定書的事!大法官都說話了,所以不用攬太多情緒在身上!

===以上轉貼 個人短評===

0.熱騰騰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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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開始看到新聞 我的思維是這樣的:
檢察官告知常配合的局、分局、所 
未來車禍肇事拒測或無法酒測者 將一律核發同意抽血 這樣不就解套了嗎?

但同學說 檢座屌得很...

是的 實務上警察地位是很低賤的...

2.看完討論串 思維有所修正

A.
依法行事就是需要檢察官或法官的允許
地位低賤的警察/官們 就乖乖配合上級指揮吧

B.的確啊 抓到酒駕是公共危險罪的績效
拒測就是不同的法條 詳情轉貼如下:

(一)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02年6月18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三)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C.台灣民主化過程 人權與法治一直都在進行著拉鋸戰 
社會既然要保障嫌犯的人權 
那就這樣啊 SOP擺在那 一份工作罷了 沒什麼好義憤填膺的

 

3.打電話給副OO 
OO說忙到忘了 以後若隔一天沒回應 要記得提醒他
十幾分鐘就處理好2月7號阻詐案的嘉獎
其實 重點不是嘉獎 而在怕被記恨

 

4.同時問副OO 
某精神病患(她多年來躁鬱時好時壞 不曾有攻擊行為 每次都喧嘩完就走 多年來都沒人處理)如何處理較好 
OO看完影片直言:
A.就是你們多年不作為養成的 若你們不好好處理她 我就把你們調走
B.以後不能讓她進入營業場所 若要進入 必須請家人或里長陪同
C.若她有強暴脅迫或侮辱性言語 再動用刑法辦她

嗯 我之所以詢問 便是想要有個較睿智的經驗與做法
觸犯的社維+刑法早查了

該如何強勢作為早就在腦海run過 

過去不做也是有理由的
最近依oo命令執行的結果

就是每天和她在門口對罵

她一樣罵完就跑 支援到場人都不知跑去哪了= =
大OO又明言不支持與精神病扭打上銬...說難看...

總之 拿人錢財 與人消災 希望該精神病不要哪天取出武器...

雖然之前尊重經理說不用對她依法送辦

但相信不久後

她仍然會被我移送 這就是人生(菸)

 

5.228連假又去補鈔 半天假日浪費掉...

油價週週漲

來回共80公里1.5小時車程油耗

這假日出勤

算是做辛酸的==

 

6.烏克蘭真是可憐 但看來幾天後就會和談 因為俄國經濟也被搞到很慘

 

7.他隊走火 搞得各隊都要清槍 雖然槍彈分離後 清點完再清槍 是沒問題的步驟 但之前完全不上膛不清槍 只點子彈數量 沒扣扳機 這才是不走火的王道啊

 

8.
閒時繼續測試FB美女(詐騙集團) 
看到許多機器人 教戰手冊似 同模式的對話

剛剛 
某位美女說自己是香港人 在新加坡工作

我直接說:
我猜妳是中國人

經過兩個問題 
她就自己承認了
真是...無奇不有啊
(特別的是 她有一堆新加坡生活的圖文 應該都是偷別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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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詐騙-上班囉 隨便就一二十個一起上班加好友)

9.電影短評

◎译  名 驚聲尖叫5/奪命狂呼(港)/新驚聲尖叫/新版驚聲尖叫
◎片  名 Scream/Scream 5
◎IMDb评分 6.9/10 from 46359 users

萬聖節鬼臉殺人恐怖片續集
藉由第一集經典的情節和台詞 
乃至恐怖片的規則 
玩了戲中戲的哏 兇手就在身邊 兩位兇手的設定 昔日主配角回歸的再戰與賜死...都是吸引人的橋段設計 
並推出新設定-瘋狂電影粉絲的作案動機
除了 老bug-反派殺主角總是廢話一堆 慢慢殺到搞出意外-仍是個大缺失外
血漿恐怖片得到6.9分 算是難得的佳作
推薦觀賞


◎译  名 国王理查德/王者世家(港)/王者理查(台)/王者理查德
◎片  名 King Richard
◎IMDb评分 7.6/10 from 43162 users

Will Smith飾演 網球世界知名女將-大威小威-的父親
這類真實運動明星改編的劇情一貫地熱血
但本片特別著墨於明星父親的過人的毅力和教育能力
並藉由被街頭混混打 和夫妻爭執 
點出主角各方面雖然不完美 
但仍戲劇性成功地完成了他78頁的教育網球巨星計畫
值得一看

下午 09:35 20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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