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基特受訓-第二十四週-實習四
1.
某日 擴大臨檢
晚上 約九點 路檢到一輛車
車窗打開 一種熟悉的香水味飄了出來
(學長說好像是「粉味」的XD)
看身份證 駕駛和乘客都是越南人
問她們要去哪
面貌清秀的小姐說:「要載朋友去看我兒子」
我用小電腦輸入對方的身份證後 發現兩位都無通緝與前科
學長亦沒有聞到對方有酒味 於是便放行了
那位小姐說:你們辛苦了
(學長說 這麼早臨檢 怎麼抓的到酒駕 酒攤都還在進行勒==)
時間 晚上十點 路檢一歡唱場
門口停著一輛熟悉的車子
學長立即輸入該車車牌...
請負責的阿姨把「小蘭」從酒客的包廂中叫出來
發現:正是剛剛路檢的那位越南小姐
離去前
帶點酒意與奇特口音的那位小姐又說:你們辛苦了
(學長:我剛剛就說是粉味的嘛!)
XD
2.
又是一件竊案
由監視器尋線破案時
遇到了無令狀搜索難以適用的問題
===註===
第一百三十一條(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百四十六條(搜索或扣押時間之限制)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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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難以適用呢
因為
就131之1來說
若僅是「犯罪嫌疑人」而非「(準)現行犯、被告、通緝犯」
那麼警察不就可以「據事實」隨意搜索「犯罪嫌疑人」?
就146條來說
「有急迫之情形」亦是一大爭議
因為任何案件 都可能急迫或不急迫
非常有可能當下不處理 則證據湮滅
亦可能當下不處理 證據依然存在
結果
當晚 因無搜索票 警察與被害者一群人 並無制裁犯罪者
隔日 在村長等人的「壓力」下 犯人自動至所內認罪
印證了 「警力有限,民力無窮」這真理XD
3.
警友會 我是不太瞭解
只依稀明白
這是一個龐大的組織
除了有警民互助合作的事實外
亦說明了警察機關在財政上的問題
也許 這是個供給與需求的產物吧
爰此 我還有更多不明白的事
警力不足?這社會還需要更多更多警力嗎?這說明什麼?
抓了又放?刑事、司法、監禁、矯正、更生保護有完善嗎?
績效考績?警察渴望人民犯罪,藉以破案達成績效的矛盾?
因此
我說「或可對無被害者犯罪,成立三大國營企業」
這絕對是一種嘉年華型的派對歡樂
以非道德的法律、壯盛的軍容、貪婪的政府
舉辦一場盛大異常的世紀犯罪饗宴
下午 07:03 2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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