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日記249-警四年前開槍 今判無罪 國賠748萬?

警開槍判賠.jpg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104004694-260402?chdtv

前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4年前為追緝酒駕、衝撞警車的車輛,連開5槍不慎打死後座楊女,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桃園地院法官透過彈道重建,認為曾警都是向下射擊,目的是讓車輪喪失動力,且當時情況緊急,符合用槍時機,判決無罪。吳姓駕駛則被依公危、妨害公務判刑8月,全案仍可上訴。

 

桃警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桃檢則表示,將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決定是否上訴。家屬另提國賠,桃園地院今年判桃市府、八德分局共要賠償748萬餘元,目前仍在二審審理中。

前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晚間值勤時,見吳男酒後駕車,不但不配合盤查,還衝撞警車,曾連開5槍,不料2槍射中後座楊姓女子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緊急送醫仍傷重不治。曾警遭桃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吳姓駕駛也被依妨害公務及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曾警喊冤,稱當時吳男拒絕停靠路邊接受攔查,反驅車加速逃逸,嚴重危害用不特定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情況緊急,他才會持警用配槍朝車輛下方輪胎處射擊,強調都符合規定,並無過失。

桃園地院法官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並對照現場照片,認定吳男確實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

法官又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攝錄的開槍畫面,輔以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都證明曾警射擊的子彈全是向下的角度,射擊目標瞄準的是車輛輪胎,要讓車子喪失動力,並非是位於水平線附近的駕駛或乘客。

桃園地院認為,曾警衡酌當時情況的急迫性,及所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其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認定曾警並無過失,判決無罪。

吳姓駕駛則是酒後駕車,罔顧公眾往來交通安全,又衝撞警車,破壞公共秩序,且吳坦承不諱,法官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和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623659579122924&id=100044366621943

開槍的警察
一槍開出、後患無窮。
寫報告、被檢討,都算小事。一旦不慎打死或打傷追捕的逃犯,官司來了,懲處來了,賠償來了,以後甚至可能升職無望了。
嫌犯的家屬和律師會問你:
我的當事人只是拒捕,你為什麼開槍?
我的當事人只是拿刀,你為什麼開槍?
我的當事人雖然持槍,也對你開了槍,但開完之後他都已經往後逃了,你為什麼還要從他背後開槍?
你為什麼不打腳?
你為什麼不打輪胎?
一連串的「為什麼」,動輒五年以上的「官司纏訟」、「社會壓力」跟「心理負擔」,現實的狀況是,開槍之後,往往後患無窮。
有人說,改配電擊槍就好了。
現在警械確實包括電擊槍,但數量並非多到可以人手一把,出勤時該帶警槍還是電擊槍,也是為難。
翻出2015年我寫的這篇文章,跟影片,看看警察第一線執勤,有多困難。
願每位英勇執勤的警察,都能平安回家。
暐瀚 2022-8-24 de 台北

===個人短評===

1.個人建議 
全面廢除行政警察配槍 常訓改一年一次
若遇危險 可用非致命武器 可用迂迴進攻(先閃再叫支援)
2.請求支援時若有用槍需求
由oo請檢察官帶隊 由他視情況決定是否出動霹靂小組+維安特勤警察 
該單位可用槍等先進武器 裝備精良 訓練精實 不必承辦任何行政業務
藉由優勢警力與合法程序(搜索扣押等刑訴) 除暴安良 維護多數人民安全 

3.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如果警察使用警械不合程序(違法)而造成人民的損失,人民是依國賠償法的規定 請求國賠。 但如果警察是依法使用警械,造成第三人的損失時,損失仍不應由人民自行負擔,人民可請求補償。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補償的金額

補償金額係以實際損害額計算,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也設有補償上限金額如下:

  1. 死亡:最高600萬元。
  2. 因傷致身心障礙:(1)極重度:最高 450萬元。(2)重度:最高 375萬元。(3)中度:最高 250萬元。(4)輕度:最高 150萬元。
  3. 其他傷害:最高30萬元。 
  4. 財產損失:最高100萬元。

 

之前念書有念到 違法開槍則國賠(單位再向開槍警員求償) 合法開槍則補償(還是要賠==)
呃 好像都能拿到錢
人死為大 和平為貴 入土為安
不追不攔不受傷 天下無賊 

你看不見我...
我看不見你...
髒東西 眼不見為淨(但台灣已實質廢死)...

你看不見我.jpeg


下午 09:06 2024/11/5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開槍 有罪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上善若水 的頭像
    上善若水

    飄在人間~

    上善若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