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日記249-警四年前開槍 今判無罪 國賠748萬?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104004694-260402?chdtv
前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4年前為追緝酒駕、衝撞警車的車輛,連開5槍不慎打死後座楊女,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桃園地院法官透過彈道重建,認為曾警都是向下射擊,目的是讓車輪喪失動力,且當時情況緊急,符合用槍時機,判決無罪。吳姓駕駛則被依公危、妨害公務判刑8月,全案仍可上訴。
桃警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桃檢則表示,將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決定是否上訴。家屬另提國賠,桃園地院今年判桃市府、八德分局共要賠償748萬餘元,目前仍在二審審理中。
前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晚間值勤時,見吳男酒後駕車,不但不配合盤查,還衝撞警車,曾連開5槍,不料2槍射中後座楊姓女子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緊急送醫仍傷重不治。曾警遭桃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吳姓駕駛也被依妨害公務及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曾警喊冤,稱當時吳男拒絕停靠路邊接受攔查,反驅車加速逃逸,嚴重危害用不特定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情況緊急,他才會持警用配槍朝車輛下方輪胎處射擊,強調都符合規定,並無過失。
桃園地院法官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並對照現場照片,認定吳男確實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
法官又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攝錄的開槍畫面,輔以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都證明曾警射擊的子彈全是向下的角度,射擊目標瞄準的是車輛輪胎,要讓車子喪失動力,並非是位於水平線附近的駕駛或乘客。
桃園地院認為,曾警衡酌當時情況的急迫性,及所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其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認定曾警並無過失,判決無罪。
吳姓駕駛則是酒後駕車,罔顧公眾往來交通安全,又衝撞警車,破壞公共秩序,且吳坦承不諱,法官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和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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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短評===
1.個人建議
全面廢除行政警察配槍 常訓改一年一次
若遇危險 可用非致命武器 可用迂迴進攻(先閃再叫支援)
由oo請檢察官帶隊 由他視情況決定是否出動霹靂小組+維安特勤警察
該單位可用槍等先進武器 裝備精良 訓練精實 不必承辦任何行政業務
藉由優勢警力與合法程序(搜索扣押等刑訴) 除暴安良 維護多數人民安全
3.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補償的金額
補償金額係以實際損害額計算,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也設有補償上限金額如下:
- 死亡:最高600萬元。
- 因傷致身心障礙:(1)極重度:最高 450萬元。(2)重度:最高 375萬元。(3)中度:最高 250萬元。(4)輕度:最高 150萬元。
- 其他傷害:最高30萬元。
- 財產損失:最高100萬元。
之前念書有念到 違法開槍則國賠(單位再向開槍警員求償) 合法開槍則補償(還是要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