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把警察當跳板的人這麼多?

(100年實施雙軌制後 考上三等受完訓即是警官
上午 07:48 2012/10/22 補充)

1.考上三等要變警官還要再考佐二類 另外還要受訓10個月
  或考二技 另外還要受訓2年(任職需滿二年以上者,方得報考警大二技)
 
2.就算拼上警大研究所 也還要拼上三等

3.即使好不容易 當上了警官 雖然錢多
  但壓力比一般公職大 生活作息亦不正常

因此 許多人便想:
與其要不斷地考試往上爬 
不如把四等警察當跳板
趁著訓練期間 努力拼個高考或其他三等特考
畢竟 一週工作40小時 週休二日 工作輕鬆穩定
才是許多人夢想中的「公職」生活

就一般大專生來說
不可能去念警大
若想要上研究所
有兩個方式 1.甄試 2.考試

1.警大研究所甄試
優點是 考試容易

但有身份限制
還有許多麻煩的缺點:
http://cpuweb.cpu.edu.tw/entry/introduction/98博碩士班甄試招生簡章.pdf

其中例如
研究計畫書:7份。
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如發表論文及著作):7份。

這兩件又不知道要多少「人脈、功夫、與學問」

2.警大研究所考試
一般行政的錄取率低 其他的沒警大筆記==
最重要的是 考上還要拼一個特考三等

結論:

此處刪一段

造成如此複雜的結果
不知犧牲了多少 一心想要當警察的熱血青年啊

下午 06:27 2009/5/11

============
以上 乃個人心得
以下 轉貼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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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二技
http://www.moex.idv.tw/a8.htm

依警大二技招生簡章,需二年考績(成)一年甲、一年乙以上者,方得以報考。

亦即,任職需滿二年以上者,方得報考警大二技。

97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報考人數統計表
 
系別 行政警察學系
報考人數 1271
錄取人數 135
錄取率 10.62%


b.二類警佐班
http://www.moex.idv.tw/a4.htm


可以報考二類警佐班之現職員有下列四種:

(1)警察三(乙)等特考通過者;

(2)警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專科學歷;

(3)警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

(4)警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曾受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

格者。

 
97年度中央警察大學警正、警佐、消佐班入學考試報考人數統計表

班別 警佐班第28期第2類
報考人數 2506
錄取人數 150
錄取率 5.99%
 

c.升官等

http://www.moex.idv.tw/a2.htm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

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

官之升官等考試。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

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前項考試。

 薪俸額230即可報考!

軍人無任官問題,因此剛考上警察特考者,須任警察官滿三年才可報考警正警察

升官等考.


警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等級類科警正行政警察人員
報考人數 6014
到考人數 4976
到考率%  82.74
需用人數 1270
錄取人數 1270
錄取標準 63.20
及格率%  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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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suan168.blogspot.com/2008/08/blog-post_15.html

2008年8月15日 星期五
警察三等特考部份類科無法專業分發問題之討論
警察三等特考某些類科有專業分發。警察四等特考基本上則有專業分發。
1.警察三等特考某些類 科為何無法專業分發之原因:
(1)刑事、鑑識人員無法專業分發:因為該類人員均須為偵查佐要有十年以上年

資。
(2)資管人員無法專業分發:因為其缺均為科員、巡官,一般考上三等特考只能

有警員身份。
(3)法律人員無法專業分發:因為其無適合警察三等特考考上人員適用之適當職

缺。
(4)行政、國境、交通、外事、電訊等,則可專業分發。
2.受限於目前法令的規定,只有警大(含研究所)畢業、通過刑事相關類科特考

者,可以直接任警官偵查員!警專畢業生或是一般大專考過特考者(特考班),

即使考過刑事相關類科特考,都還是無法取得任偵查佐的資格,一般都是先在行

政或其他單位(看分發狀況)歷練,再參加警察局內部所舉辦的偵查佐甄試(術

科需到達標準,目前比較要求的是射擊,要70以上,其他的柔道...等,已經不

是那麼注重了),通過後才可以擔任正式刑警(偵查佐)-(警大畢業非考刑事

類科、警專、特考班都是)。

97年候用刑事偵查佐甄試作業規定 97.03.21

一、為提高基層刑事偵查佐素質,發揮犯罪偵防功能,特訂本甄試作業規定。
二、甄試對象:
現任「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10序列職務或第11序列職務滿3年(不含試

用期間)者。但曾任刑事警察人員,因考核不適任或工作績效不佳經遷調行政警

察工作未滿2年者,不得參加甄試。
三、資格條件: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經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4等(丙等)以上考試及格。
(三)年齡未滿45歲。
(四)第10序列人員,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7條停止遷調情形。
(五)第11序列職務人員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4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形。
(六)最近3年內未列風紀評估或最近5年內未列教育輔導對象。
(七)常年訓練成績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射擊成
績70分、體技及體能成績各60分。
常訓成績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者,錄取公布前得施以補測乙次,符合規定者

始准予錄取候用。
四、列冊候用及進用方式
(一)列冊方式:
甄試成績及格者,其成績占總成績50%,再加陞職積分占總成績50%,兩項加總後

按總成績高低順序列冊(甄試成績×50% + 陞職積分×50%=總成績
(二)進用順序:
1、第10序列人員。
2、第11序列人員。
五、甄試程序及標準
(一)報考人員常年訓練測驗成績,如已達到刑事警察及格標準者,免再實施術

科測驗,餘報考人員統由訓練課實施為期1天之綜合逮捕術及射擊密集訓練,俟

訓練完畢即會請督察室進行測驗,經測驗合格者始具備刑事偵查佐甄試資格。
(二)電腦文書處理部分,本項由本局資訊室負責考試,不列入分數計算,但未

通過本項電腦文書處理測試或不會電腦操作者,不得參加
第2階段筆試甄試。
(三)甄試科目分筆試及口試,每科總分均為100分:
1、筆試
(1) 偵查法令(新修訂刑法及刑事訴訟法),60分為及格。
(2) 偵查犯罪實務(法律常識-刑法、刑事訴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性侵害

防制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警察偵查

犯罪規範、電腦網路犯罪偵查等),60分為及格。
(3) 論文(含公文及筆錄),70分為及格。
2、口試成績,60分為及格。。
六、甄試委員會:
(一)甄選委員:由本局2位副局長(業務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督

察長、人事室主任、刑警大隊大隊長,負責出題及口試事宜。
(二)審查組:由訓練課課長、督察室風紀股股長、督察員、人事室課員、訓練

課警務員,負責甄試人員資格審查及筆試合格者之術科訓
練、結訓測驗事宜。
(三)試務組:由資訊室主任、刑警大隊業務副大隊長、督察員、人事室課員、

刑警大隊第2組組長、刑警大隊業務承辦人、資訊室業務承辦人,負責「筆試」

試卷之出題(簽請局長指定人員出題)、監考、筆試考場座位編排、試卷影印、

批改及成績之統計、綜合應用等事宜。
(四)服務組:由刑警大隊第2組業務承辦人、訓練課警務員分別負責筆、口試

當日及術科訓練、結訓測驗期間,茶水供應及通訊聯絡事宜。
七、錄取名額:各科目甄試成績達及格者始為錄取,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錄取。
八、錄取人員經公布後尚未改派前,因故放棄調任者,管制下一次甄試資格。
九、列冊候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候用:
(一)年齡逾45歲者。
(二)第10序列職務人員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7條停止遷調情形。
(三)第11序列職務人員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4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形。
(四)列冊候用期間如經提列風紀狀況評估或教育
輔導對象者,予以註銷候用資格。
十、候用期限:正取人數為缺額人數,正取人數補足後之餘額為備取,甄試及格

人員備取候用期限公布錄取後一年。
十一、第11序列職務人員自願參加偵查佐甄試進用,服務未滿3年,經考核不適

任或自請調任行政警察工作者,均調任第11序列警員職務;服務滿3年以上者,

得併計警(隊)員、偵查佐積分,檢討第10序列行政警察職務。
十二、錄取候用期間由本局鑑識課辦理專業講習。
十三、本作業原則如有未盡事宜者,另函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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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階級制度係採官職分立,區分方式如下:

(一)官等區分:警監、警正、警佐(高至低)。

1.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

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2.警正: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後遴任。

3.警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

後遴任。

(二)職務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低至高

)。

1.一線三星:警員、隊員(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2.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小隊長。

3.二線一星:巡官、分隊長(以上職務須經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

4.二線二星:課員、股長、督察員、組員、組長、隊長(分局)、分局員(北、

高兩市)、警務員等。

5.二線三星:警務正(警政署)、局員、課長、組長(北、高兩市)、祕書、副

隊長、副大隊長、副分局長等。

6.二線四星:督察長、主任祕書、分局長、隊長、大隊長等。

7.三線一星:副局長、督察、分局長(北、高兩市)、隊長(北、高兩市)、科

長(警政署)、主任等。

8.三線二星:局長、組長(警政署)、駐區督察(警政署)、總隊長等。

9.三線三星:副署長(警政署)、局長、警察專科學校校長等。

10.三線四星:署長(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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