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週記465-毒樹果實理論+程序正義=帶槍彈遭警抓送辦竟無罪=臨檢酒測違憲?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統計表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第一試考試統計表(108.08.22)

等級

類科名稱

報名人數

到考人數

到考率%

錄取名額

一試錄取人數

錄取

標準

一試

錄取率%

總計

男生

女生

二等

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

42 22 52.38 1 1 0 1 50.00 4.55

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分析組

3 1 33.33 1 0 0 0 50.00 0.00

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733 414 56.48 16 32 17 15 57.32 7.73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

32 15 46.88 1 2 1 1 50.00 13.33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116 70 60.34 5 15 7 8 50.80 21.43

消防警察人員

32 14 43.75 16 1 1 0 50.00 7.14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80 46 57.50 1 3 3 0 52.08 6.52

警察法制人員

252 98 38.89 5 15 10 5 54.94 15.31

行政管理人員

54 32 59.26 5 11 6 5 50.00 34.38

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8145 6236 76.56 264 373 192 181 61.83 5.98

消防警察人員

3000 2392 79.73 500 703 629 74 52.33 29.39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111 86 77.48 25 41 37 4 50.00 47.67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100 82 82.00 32 56 40 16 50.00 68.29

(圖摘自 http://www.moex.idv.tw/cpu18.htm
與標題無關 只是上週有網有問63分能不能上榜 我說機率趨近於零 最近放榜看到錄取標準為61.83
此乃是從預定錄取264人增額了109人之故<-二試會再刷的人數 通常最後會少刷幾人)

===轉貼維基百科===

毒樹果實理論(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德語:Früchte des vergifteten Baumes)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2],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

===轉貼新聞===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90025
帶槍彈遭警抓送辦竟無罪?法官:非自願性同意搜索無證據力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008046
背包包站超商前就是車手?桃園警非法搜索法院判無罪

===相關法條===

*大法官在2001年12月14日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之後2003年增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更為明確規範「臨檢」的相關事項,以符法治國下法律保留的要求。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3152
一個中年大叔之怒 催生「警察職權行使法」)

釋字第535號解釋文重點如下

臨檢也會侵害人權,應有法源依據。

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一、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二、臨檢的要件限制,必須要有「具體理由」才能發動臨檢。

大法官解釋535針對「臨檢發動門檻」問題,區分「場所」與「人」來討論,敘述如下:

1.針對人臨檢

535解釋文指出「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也就是要有「實質的理由」。

2.針對場所臨檢

對於場所部分,535指出「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換句話說,場所的臨檢應限於公共場所或是公眾得出入的處所,前者例如公園、車站;後者,通常指對外開放的營業處所,例如在營業時間內之飯店大廳、百貨公司、酒店、夜店 等。然而,此等公開場所,也非警察想臨檢就可臨檢,必須要有「實質的理由」,解釋文認為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解釋上應該也是指「合理懷疑」。

3.臨檢的程序與救濟

根據535解釋文,臨檢需符下列程序:

(1)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2)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3)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4)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釋字第699號「系爭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採手段,具有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且尚乏可達成相同效果之較溫和手段,自應認系爭規定係達成前述立法目的之必要手段。」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1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除依法舉發外,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

「前項汽車駕駛人不服從指揮或稽查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得為下列處置:一、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項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二、棄車逃逸者,並逕行移置保管該汽車。」

===轉貼網友評論===

1.警職法是在釋字535後制定的法律,
至今有哪條釋憲說明警職法第六條第六款是違憲? 
所以基層按照第六款由分局長指定的路檢點攔查車輛根本沒有違憲的問題,
至於第二項路檢點的指定那是分局長的事,
我們根本不用去想這個點有沒有符合第二項的規定。

2.臨檢違反佛系警察的不攔查條款

3.不攔不作為,攔了說違憲

4.每次看到有人因酒駕傷亡  我只會想 這力挺酒駕的病態政府也是自己選的   
要績效又不給攔查    還有各種荒謬判決  
造成越來越多警察不想做事了 也只有全面性怠惰罷工 這制度才會有轉圜餘地

5.我個人認為警察做事不要太認真啦!警察每天擺爛摸魚就好了   
,反正不做事一樣每個月薪水都會下來,交通違規也不要追車  
、併排停車當作沒看到、酒後駕車得過且過、通緝犯跑掉就算  
了、查獲毒品直接銷毀、糾紛自行協調不介入,這樣人民才會   
幸福才有小確幸才不會擋人錢財,因為警察做太多不僅民眾責   
難、網友霸凌、仕紳關說、民代施壓、長官不挺、媒體批判、   
民嘴謾罵、檢察官起訴、法官判刑,開單認真又得不到民眾認  
同只會顧人怨批搶錢、執法認真只會遭歹徒挑釁謾罵批執法過   
當、追車認真出事自己塗牛屎賠錢當義警、執勤認真又有民代  
出面施壓關說、加強可疑人車盤查嗆人權我最大、設路檢攔車   
酒測說違反釋字535號(不然要怎麼攔?),造就現在警察的職責 
就是「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如不做。」,反正刑事案件一   
律受理不吃案,至於要不要破案請自行擲爻或祈禱的方式,維  
護治安本來就不是警察的工作,因為刁民有理由拒檢嗆聲逃逸   
,配槍只是裝飾品裝備檢查用,開了槍報告打一堆加班加到死   
,打中嫌犯說不定執法過當還被告賠錢留前科,打到善良民眾   
準備道歉賠錢終生被看不起,盤查拿證件問證號好像世界末日   
,查獲毒品百分之百都是用騙用掰誘導式違法同意搜索,績效   
掛帥好聽是為了治安為了社會為了國家,難聽是主管升官週休   
二日見紅就放在家享受天倫之樂,基層員警血汗做到死做到中   
風根本沒有人管你,喝酒就是不能開車,法官還要看有沒有對   
社會遭受危害,到時候社會出大事、出人命、治安動盪拜託不   
要怪警察沒有作為,這就是現在台灣社會的氛圍,警察這麼認
真執法幹嘛啊?「有功無賞,弄破要賠。」誰還敢認真工作?  
難怪警界流傳一句「東混西混一帆風順,苦幹實幹撤職查辦。

6.連警察自己都搞不清楚 經立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才叫法律 
釋字是立法跟司法的協調機制 
你行政機關就是乖乖按照現有法律去依法行政就好 
簡單的三權分立概念而已

7.法律保障到什麼程度 當然就做什麼事啊  民代訂的惡法早晚自食惡果 
為什麼現在要為了績效先吃官司 是長官在開庭還是筆錄上面的承辦警員出庭?

8.我贊成程序正義,最正義的那種,反正犯人抓不到我又不會痛, 
薪水準時進來就好惹

9.很簡單的依法行政,也是最容易被同仁忽略,
同理去想,有一天你我都是受害人角色;不愧於心 健康平安就好

10.我都直接講明的,你可以不要給我搜,有些很有自信真的同意,結果還真的有…又要晚下班了囧囧囧

11.還好我也不想要嘉獎 都沒在抓

12.我都不攔車,你把槍插腰間我還看不到

13.巡邏就是把警示燈開到最亮 照亮全世界

14.把壞人都趕跑 告訴他們這邊有警察 維護轄區和平

15.有見警率就沒有績效~哈哈

===個人短評===

警察難為 法界對警界常有不利的判決 內行人皆知
一般人若不了解釋字535與警職法的時空背景 先後順序 法律效力
很可能就如同施明德妻一樣 很有"法律素養"地 理所當然地拒檢

比較好笑的是

2018年判無罪:

https://news.tvbs.com.tw/life/906440
施明德妻拒攔檢免罰 還自製「本車拒違憲臨檢」告示牌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警察無差別攔停所有通過攔檢站的車輛,確實違反《警察職務行使法》,因此判陳嘉君勝訴免罰


2019就改判有罪了XD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767143
不滿拒酒測遭罰 施明德妻抗罰更一審敗訴

"
更一審認為,本件員警靠短暫攔阻,辨明汽車駕駛人有無飲酒徵兆,再決定是否進一步攔檢,並未全面攔檢、酒測,以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法實施集體臨檢,以達成防制酒駕所造成重大危害的公益目的,臨檢合法。

更一審指出,警察機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在「易酒駕路段」設置管制站,駕駛人即有停車接受稽查義務,不依指示接受稽查即可處罰,不以車輛具備已發生危害或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前提,陳女援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的主張不足採信,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

結語
人權和治安一直是場拉距戰
類似監視器VS隱私權一樣
個人雖然常在幻想中編織著非法正義.替天行道的熱血情節
現實中卻覺得傳說中高譚市的三不圭臬-不追不攔不受傷 是很有道理的
時代變了 咱多動點腦 多叫點人 多用科技與迂迴 少正面與硬碰硬嘛Orz

p.s.
1.
近日看到大學同學被臨檢 而上fb怒氣沖沖有感XD

說佛系稍嫌消極無作為
強調依法行政才是王道
祝大家平安健康

2.
川普別再嘴砲 快全力打爆中國
但依慣例 他沒多久後又會為了股市又軟下來==

3.
想像一下 若臺灣+香港明天就成為美國第51州 似乎不錯

4.
臺南週六停班停課 怎麼不是週五==

5.
外軌三等考試公平(零警大生競爭) 錄取率在國考裡算頗高 若能上榜 整體CP值比四等高多了

6.
看了兩部爛片短評:

◎译  名 阴风阵阵 / 窒息(台) / 美版阴风阵阵 
◎片  名 Suspiria 
◎IMDb评分 7.1/10 from 15894 users 

原以為是不錯的恐怖片(1977年老片新拍)
結果卻是藏身於舞蹈團的女巫片
無聊的肢體儀式 無意義的裸露 無趣的劇情 
有企圖但片中呈現無啥感觸的時代背景(雙德+恐攻)
雖然女主角長得還行 女配角也算有名氣
但整體難看 故不推薦


◎译  名 美式小酒馆 
◎片  名 American Bistro 

被影片介紹中的過去評分騙了
◎IMDb评分 7.7/10 from 75 users 

看完覺得鳥鳥的 不可能有7分的水準 
一查之下 看到目前評分是4.6/10 126 users 

X 這分數...早知道就不看了

雖然片中主旨頗正向 白日夢手法也不差 
但節奏弱爆 情節老套無趣 鋪陳無張力 
故 不推薦

下午 08:33 2019/8/25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上善若水 的頭像
    上善若水

    飄在人間~

    上善若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