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警察執勤專業法令與實務(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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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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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關於是否應將現行違序人強制到場之考量標準及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依本法規定強制行為人到場者,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惟違序案件強制到場之法律性質有別於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不屬提審法適用之對象
  2. 強制行為人到場者,以腕力或其他方法為之;並視現場客觀具體情形,依據執法知識經驗,必要時得依法使用警銬、警繩
  3. 強制到場應加以考量客觀環境是否許可、有無強制到場之必要及有無強制到場之能力與行為人身體健康及財物損害之程度
  4.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第41條書面通知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
詳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警察機關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注意事項6-7規定,另依內政部警政署103714日警署行字第1030118451號函:強制到場之法律性質有別於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均屬提審法之適用對象。(請參閱簡報第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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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經詢問後及採取法定必要措施,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幾小時?

  1. 3小時
  2. 6小時
  3. 12小時
  4. 24小時
詳解:

參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請參閱簡報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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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警察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1. 警察行使職權,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有告知事由之義務
  2.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行使職權,應於標示之營業時間為之
  3. 警察職權行使法,雖賦予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人民實施臨檢之權限,但以「查明被臨檢人之身分」為臨檢之目的,只有當有明顯事實足認被臨檢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方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4. 警察人員行使職權,未著制服亦未出示證件,人民有權拒絕警察人員行使職權
詳解:
  1. (A)4條立法理由:警察執行職務,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因此警察執行職務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並有告知事由之義務。
  2. (B)6條第3項明定警察進入旅館、酒店、娛樂場所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以避免干擾人民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所稱「營業時間」,係指該場所實際從事營業之時間,不以其標示之營業時間為限。(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
  3. (C)7條第4款: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4. (D)警察人員行使職權,既未著制服,亦未能出示服務證件,顯難澄清人民之疑慮。此時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騙,應使其有權拒絕警察人員行使職權。

(請參閱簡報第2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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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詢問姓名、出生資料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依此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採取許多必要措施並應符合法定程序,下列何者並非此必要措施或法定程序?

  1. 得將人民移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
  2. 得將人民帶往警察勤務處所查證
  3.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4. 查證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詳解:

參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請參閱簡報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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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警察因車輛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下列行為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1. 任其離去
  2. 開單告發
  3. 得強制其離車
  4.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詳解: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強制其離車。(請參閱簡報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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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1. 被處罰人於裁處罰鍰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仍未繳納罰鍰,警察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將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繼續執行之
  2. 警察機關於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准予分期繳納罰鍰案件遲誤一期不繳納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分局應於三個月內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雖法院受理時之翌日即滿二個月,仍得處罰
  4. 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詳解:
  1. (A) (B)新修警察機關辦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注意事項第54: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被處罰人未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准予分期繳納罰鍰案件遲誤一期不繳納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分局應於三個月內,將案件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2. (B)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3. (C)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4. (D)32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5. (請參閱簡報第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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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 合理懷疑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詳解:

參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合理懷疑其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請參閱簡報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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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轉嫁罰」之敘述,何者為非?

  1. 瘖啞人之監護人
  2. 未滿十八歲過失違序行為人之法定代理人
  3. 心神喪失人之監護人
  4. 精神耗弱人之監護人
詳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0 條。(請參閱簡報第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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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警察依同條第1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此一規定學理上之名稱,下列何者最正確?

  1. 警察公共性原則
  2. 警察補充性原則
  3. 警察責任原則
  4. 警察被動性原則
詳解:

警察職權行使法28 (警察補充性原則)(請參閱簡報第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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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所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1. 逮捕並移送法院
  2. 查證其身分
  3. 搜索或扣押物品
  4. 實施測謊
詳解:

參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請參閱簡報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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